第4條 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投資航空客貨運輸、通用航空服務,參與符合相關規劃的民航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建設,開展咨詢、設計、運營維護等業務。(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民用航空華北地區管理局)
根據《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負面清單2019》《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民航總局、外經貿部、國家計委令第110號) 的補充規定,允許臺資企業投資航空客貨運輸、通用航空服務,參與符合相關規劃的民航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建設。民航華北局負責相關初審工作。
責任部門:中國民用航空華北地區管理局計劃處
聯系電話:010-6459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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