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加社會保險的臺灣居民在大陸跨統籌地區流動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已經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2)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臺灣居民跨統籌區流動就業,達到領取待遇條件時,在各參保地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由其繳費年限最長(并列最長取最后一個)的參保地負責歸集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3)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臺灣居民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按照(2)中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后,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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