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對從臺灣輸入大陸的商品采取快速驗放模式,建立有利于規范和發展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的管理制度,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科學、穩妥、有序推進臺灣輸入大陸商品第三方檢測結果采信。對來自臺灣的符合要求的產品實施風險評估、預檢考察、企業注冊等管理,推動兩岸食品、農產品、消費品安全監管合作。(北京海關)
一、食品
辦理程序:
1.對于應先獲得檢疫審批的動植物源性食品加快檢疫審批速度,力爭做到符合要求的隨報隨批。
2.未抽中現場查驗的食品實施快速審單放行,抽中現場查驗但不需要實驗檢驗的食品實施快速查驗,符合要求的放行。
3.生鮮食品優先現場查驗和實驗室檢驗。
4.預包裝食品標簽整改可以在企業自由庫整改。
責任部門:北京海關進出口食品安全處
聯系電話:010-81318838
二、農產品
辦理程序:
1.對來自中國臺灣的符合大陸檢疫要求的有關農產品加快檢疫審批速度,力爭做到隨報隨批。
2.對涉及中國臺灣的由直屬海關辦理的相關動植物及其產品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加快許可速度,符合條件的優先辦理注冊登記。
3.對收到擬向大陸出口相關農產品的正式需求,積極溝通協調,第一時間向海關總署提供信息。
責任部門:北京海關動植物檢疫處
聯系電話:010-81318859
三、消費品
辦理程序:
1.進口消費品標簽整改可以在企業自有庫整改。
2.進口消費品加快現場查驗和實驗室檢驗流程。
3.未抽中查驗的消費品快速審單放行,只抽中查驗的快速完成查驗,并可驗證第三方檢驗報告。
責任部門:北京海關商品檢驗處
聯系電話:010-8131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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